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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二)

4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两个一律”是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42.中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强调重点查处哪三类问题?

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②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③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问题。

4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案三查”指什么?

“一案三查”是指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4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两个杜绝”指什么?

杜绝以各种借口搪塞,有线索不查、查不见底,有案件不办、办而不力,致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杜绝刑讯逼供,防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

45.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是什么?

①是否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两高两部2018指导意见为参考;

②是否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

③是否准确处理“软暴力”“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46.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47.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48.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49.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50.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51.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52.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53.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4.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55.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56.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57.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

58.什么是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的行为。

59.什么是制造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严禁鸦片烟毒的规定,非法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或其他麻醉性毒品的行为。

60.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61.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2.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63.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64.什么是聚众“打砸抢”罪?

聚众“打砸抢”罪是纠集多人,实施杀人、伤人或者破坏、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65.如何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的衔接性?

①建立侦查与起诉、审判有效衔接;

②打击黑恶势力与查处“保护伞”有效衔接;

③持续打击与动态总结有效衔接。

66.如何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持续性?

①对已掌握的涉黑涉恶线索要认真核查、督办,发挥其最大效用;

②拓宽线索搜集渠道,把被动坐等线索变为主动查找线索,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③按照三年目标任务,制定好阶段性安排,有步骤有

重点深入推进,一仗接着一仗打,确保仗仗打胜仗。

67.如何理解“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①采取多种形式,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和专门举报网站,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群众的实名举报,要及时核查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消除群众后顾之忧。

②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成效。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彰显法治权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或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及时发现、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避免和消除社会误解。

③完善群众安全感测评方式,探索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全体居民开展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切实加大群众意见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绩效考评中的权重,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

68.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决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倒查,严肃问责。

69.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采用哪些措施确保其案件质量?

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70.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①当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政法机关或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

②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

③通过信件或邮件向政法便民服务平台或当地扫黑办公布的邮箱进行举报。

71.宣城市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标准是什么?

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和核查结论不同,按下列标准奖励:

①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查获一般恶势力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②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起直接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元。多人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公安机关最先受理该线索的举报人。多人同时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72.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原则是什么?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及时核查、妥善办结的原则。

73.线索核查办理有哪项制度?

宣传发动和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74、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任务是什么?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

(2)组织领导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3)研究提出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措施;

(4)协调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5)组织领导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表彰奖励工作;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5、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是什么?

(1)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

(2)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

(3)组织、指导本系统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

(4)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对政法机关办案中发现通报的相关行业管理漏洞,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反馈;

(5)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6)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六个围绕、六个重点”、“六个延伸”分别是什么?

⑴“六个围绕、六个重点”:

①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②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③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④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⑤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⑥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⑵“六个延伸”: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向深挖幕后、打网破伞进一步延伸;向依法严惩、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向综合治理、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7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建设方面有哪些重点内容?

政法机关协作机制、纪委监委机关协作制度、组织部门协作机制、齐抓共管机制。

7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个人问责情形有哪些?

①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摸排不仔细,工作不落实,应摸排或未摸排甚至隐瞒包庇,致使辖区内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打击,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②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

③因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案件发展受影响的;

④私自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发布与涉黑涉恶案件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7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启动教育问责“三项制度”直至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2019年工作重点“三个紧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

81.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的“五霸”是什么?

(一)在资源开采领域,重点针对采砂采石方面,严厉打击强占资源、无证开采、不按规定开采开发、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等“砂霸”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社会民生领域,重点针对市场经营秩序方面,严厉打击垄断操纵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坑害群众等农贸市场“菜霸”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在征地拆违领域,重点针对规范秩序方面,严厉打击非法占地、煽动闹事、恶意以非正常上访扰乱秩序、殴打辱骂工作人员等“地霸”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在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针对施工环境方面,严厉打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阻挠施工、强行兜售施工材料等“工程霸”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在资金监管领域,重点严厉打击非法高利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资金霸”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首先围绕“五霸”突出问题,做到“应治理必治理”,应规范必规范。“五霸”问题不突出的,结合本地实际存在突出问题,开展一个以上的专项整治。市直成员单位均应围绕自身职能和实际,开展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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